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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国办发 [2007]36号)和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[2003]95号)的有关规定及《安徽省标识行业协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。
第三条 本会会员单位每年按时向本会缴纳会费。
第四条 会费标准
1、会长单位每年 :3万 元
2、副会长单位每年: 2万 元;
3、理事单位每年:1万 元;
4、会员单位每年: 0.2万 元。
5 、本会缴纳会费时间定为每年3月1日前。
6、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,一年不缴纳会费的,由本协会对其进行通报;如催交无效不缴纳的,视为自动退会,按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。
7、会费收缴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。
第五条 经费管理原则
本会是自筹自支的非盈利社会团体组织,本会经费收支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。会费主要用于以下事项:
1 、组织标识专业性课题研究、学术讨论、学术交流、调查研究、考察等活动。
2 、定期出版会刊和购买相关资料。
3、 用于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、举办的各种培训班。
4、协会的办公场所租金和日常办公费用。
5、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。
6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所需的交通及相关费用。
7、其他经会长或秘书长核准的用于本会需要的临时性费用。
第六条 经费监督制度
1 、本会财务管理在秘书处的领导下,严格按照《会计法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、货币收支管理制度执行。
2 、本会经费日常管理工作在会长和秘书长领导下,本会秘书处负责。
3 、本会在银行开立账户,接受银行监督。
4 、秘书处定期编制会计年度预算和决算,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,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。
5 、设立财务监督小组,有一位副会长担任组长,二位理事、四位会员担任小组成员,每季度对其协会账务进行抽查一次。
安徽省标识行业协会秘书处
2020年12月31日